日本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6页(594字)
日本对外国渔船在本国渔业水域捕捞控制十分严格。1977年5月3日颁布《二百海里渔业水域暂定措施法》规定:(1)外国人及外国团体不得在日本领海以及农林大臣指定的保护区内从事渔业及采捕水产动植物。(2)外国人未经农林大臣许可,不得在200海里区内从事渔业及采捕水产动植物,但高度洄游性鱼类及科学试验研究等除外。(3)农林大臣批准上述渔业时,向该外国人发放执照。(4)外国人申请执照时,渔获量超过农林大臣所规定的限额,农林大臣不得予以同意。(5)外国人在领取执照时,必须交纳捕捞税。(6)外国人在渔区内试验研究需要采捕水产动植物时,须征得农林大臣同意,并交纳手续费。该法还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日本于1967年7月14日颁布、1986年5月20日修订的《涉外渔业法律》,对外国渔船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日本籍的外国的、外国的公共团体擅自在日本国水域从事渔业或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或未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在日本港口停泊外国渔船的,或卸货时有碍于维持日本渔业的正常秩序的,或不执行农林水产大臣的渔船离港命令的,或擅自在日本水域转载渔获物的船长,将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4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其渔获物、船舶或渔具可予以没收;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其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和其他的从事者亦将给予上述规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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