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6页(336字)
韩国1963年4月11日修订的《水产业法》规定,政府在批准、许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从事渔业经营时,应规定其条件,并经国会通过;当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出资达半数以上时,亦应规定批准、许可条件。韩国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实施法令及有关规定:(1)禁止外国人在12海里海区内进行捕捞作业。(2)外国人在渔业保护区进行捕捞活动必须向水产厅长提交申请书,办理许可证。(3)为外国渔船签发许可证需经国民大会批准。(4)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关于渔区、渔汛和可捕种类的限制的规定;遵守关于渔具的规定。(5)外国渔船的渔获物必须在韩国港口上岸。(6)外国渔船必须向有关当局交付保证金,以保证执行许可证条件。(7)必须定期向渔业当局报告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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