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4页(333字)

几内亚1977年颁布《关于几内亚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不管是企业人员还是个人,在没有取得整治、渔业和畜牧部发给的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在几内亚共和国领海水域内从事海洋渔业活动。1980年颁布《关于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领海划界的法令》规定:禁止外国船只进入几内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捕捞;凡在领海内通行、捕捞、排泄污染物、拍照等外国渔船,将构成对几内亚国家主权的严重危害和刑事犯罪,应受几内亚刑法典中规定的刑法惩罚。另外,1969年颁布《关于几内亚渔业管理和贸易的法令》规定:禁止外国人捕捞,违犯规定者,可处2个月-6个月监禁和7.2万-360万法郎罚金,违法用渔具、渔船可予以扣押和变卖成价款上交国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