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马里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5页(375字)
索马里1985年颁布《渔业联合投资法》,允许外国渔业企业通过与索马里签订协定或申请捕鱼许可证的方式到其领海捕鱼。该法规定,外国渔船进入专属渔区捕捞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只能捕捞规定的种类,不得破坏海洋资源。对违反法规的渔船可处以5000至10万索马里先令(合331-6623美元)的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可加倍罚款,船长必须负法律责任。索马里法律规定,与外国签订渔业协定应包括以下条款:(1)被派往外国渔船上的索马里官员在检查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外国公司支付。(2)必须规定卖给索马里政府的渔获物价格的比率。(3)渔船必须向索马里渔业部报告每天作业情况。(4)外国渔船捕捞结束后,必须作出完整的技术报告。(5)执照费按照渔获物价值的20%收取,龙虾每吨收取4000美元,鱼每吨收取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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