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外国渔船保证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7页(327字)

科摩罗《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第17条规定:(1)当依据本法第10条扣留外国渔船时,法院可以在收缴保证金的情况下,按照船主、持捕捞许可证者、当地委托代理或渔船老板等的要求,将渔船释放。(2)当船上的或其他海产品还没有被出卖,以充作扣船和遣返船员的费用以及罚金时,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船上鱼或其他海产品的价值。对于已经被本法令判处没收渔船的违法案件,法院可以在保证金中,增收相当于渔船(包括船上所有渔具、设备、给养和船货)价值的款额。第19条规定,自终审判决之日起的6个月内担保人没有提出免除担保金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但未被批准,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备齐担保金款额作为国家资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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