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植物安全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0页(932字)
墨西哥合众国制定的《动植物保护法》中,对有关植物保护的安全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植物保护工作的职能:(1)组织植物、农产品和副产品、农作物及林业资源病虫害的防治运动;(2)检查所有植物、农产品及其他材料的运输,以防携带对农作物和森林资源有害的物质;(3)严格检查易造成植物传染病害的植物、农产品以及其他材料的进出口;(4)建立有农民、公共组织以及同农业生产有关阶层的合作机构;(5)积极促进植物病虫害防治的国际合作,并根据墨西哥的法令接受对本国有益之项目;(6)监督农药的使用,尤其是监督农药的有效成分;(7)同联邦行政机构各局、有关联邦当局及国际组织进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发展,并避免采用对环境有污染的措施。根据《动植物保护法》规定,农牧部应同卫生部合作,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在防治植物病虫害时其健康不受危害。这些安全措施内容包括:(1)预防性处理植物病虫害的侵染;(2)开展防治植物病虫害的运动;(3)销毁感病植株;(4)划定观察区、发病区、宣布无病区;(5)划定防治区、防护区和种植区;(6)对农作物、农产品、运输工具、仓库、存放地及包装用品一律消毒;(7)发现带病虫作物、播种地块、植株、包装用品或种子,当其已成为传播病虫害的媒介时,可一律销毁;(8)制定植物、种子、农产品的运输、调运、进出口及贸易的禁运条例和守则;(9)建立植物保护带;(10)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对内和对外、永久性和临时性、预防性和处置性的检疫制度;(11)建立植物、农产品、运输工具和包装用品检疫站;(12)禁止出售感病的或可以构成病虫传播媒介的植株和种子;(13)按规定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肥料,并监督其有效物质和成分;(14)按情况完全停止或暂时中止易感病虫作物的种植;(15)根据情况必须种植时,须上报批准规定播种时间,必要的条件及作好收获后的处理工作,以防病虫害的扩散。(16)要求播种用的种子须经挑选,质量好、产量高、抗病虫害;(17)建立病虫害及其蔓延条件研究的科学试验室;(18)保存和繁殖农用生物品种和防治病虫害的生物制剂;(19)保护和推广一切防治病虫害的先进技术和科学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