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外国渔船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2页(396字)
瓦努阿图《渔业法令》第6条规定:(1)主管部长可与该地区的其他国家或任何主管区域性渔业机构签订协议或协定,规定:对外国渔船的许可程序和条件的协调和渔船区域性登记处的建立和维持;主管的区域性渔业机构代表部长对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此种机构颁发的区域性许可证的认可,但受协议或协定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对区域内违反渔业法律的外国渔船采取联合或协调的执行措施。(2)为使按本条签订的协议或协定生效,部长可发布命令:免除第4条的规定,对持有命令中指定的主管的区域渔业机构颁发的有效和区域性捕鱼许可证的任何外国渔船,或某一类外国渔船的制约。规定这类外国渔船,在瓦努阿图水域捕鱼或航行时,应遵守的事项;如授权命令中指定的主管的区域性渔业机构,代表部长向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但应在适用的渔业管理和发展计划的限制范围内,并应受部长在命令中指定的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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