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业顾问机构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1页(439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3条渔业顾问委员会的建立中规定:(1)应建立渔业顾问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局长为委员会主席;一名或若干名由部长任命的渔业副局长;在职的商业局长、贸易发展委员会委员、哥伦布港的首席港务官员和合作社的注册官员;2名由部长指定的工业局官员;由部长随时指定的不少于10人的非官方成员。(2)第1款所提及的任何官员如果无法出席渔业顾问委员会会议,应授权本部门的任何其他官员代表他出席会议,这样受权的官员应被视为该次会议中的委员会成员。(3)除以下有规定外,按照第1款所任命的每位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除非该成员被任命为委员会的短期委员: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随时辞去委员会的职务或由部长命令免去其委员会的职务。根据第1款所任命的委员会非官方成员,如果连续3次缺席会议又不向会议主席说明原因,那么就不再是委员会成员。(4)可制定规章,规定委员会的工作和委员会会议上必须遵守的程序:规章所未规定的事项,委员会可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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