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7页(358字)

加纳《渔业委员会法》第8条规定:(1)委员会一般应在其主席经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事务处理会。无论任何情况,委员会每月至少要开一次会。(2)委员会主席可以应不少于4名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请求,在收到这种请求后的14天内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3)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应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如果主席不在,则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从他们当中选出一名主持会议。(4)在任何会议上提交给委员会的每一个问题都必须以获得参加会议成员的多数票的形式表决。(5)任何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6)委员会主席或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其他成员可以投普通票,也可以投决定性票。(7)委员会可以吸收任何人作为顾问参加委员会会议。但在会议上就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这种人无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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