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员退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0页(52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36条规定,组合员限在事业年度末可以退出。但是,须在60日以前预告组合。第37条规定,当组合员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为自然退出:(1)丧失组合员资格时;(2)死亡时;(3)被宣告破产时;(4)被宣告禁治产时。第39条规定:(1)退出的组合员在其退出之年度经过后,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而请求还给其持股份额。(2)第1项的持股份额依据退出之事业年度末该当出资组合的财产而定。(3)第1项之请求权,如自退出年度末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4)在退出之组合员偿清对组合的债务之前,组合可停止第1项规定的还给。第40条规定,在依据第39条之规定的还给持股份额的计算中,当以组合之财产不能偿清其债务时,组合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请求退出的组合员缴纳属于其负担的损失额。第41条规定:(1)组合员可以大会(包括创立大会)的召集程序、议决方法、议决内容或任员的选举违反了法令或依据于法令的行政处分、章程或规约为理由,自议决日或选举日起一个月以内,在征得1/5以上的组合员同意后,请求水产厅长取消该决议、选举或当选。(2)当水产厅长收到第1项之请求,并认为有该违反事实时,可取消该当决议、选举或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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