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员加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9页(295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31条规定:(1)组合员的加入须经理事会的同意。但是,对于拥有组合员资格者,组合如无正当事由,不得拒绝其加入,或附以较之其他组合员为不利的条件。(2)拥有组合员资格者拟加入组合时,须向组合提出证明其资格的文件。第32条规定,组合不得限制组合员的人数。第33条规定:(1)因死亡而退出之组合员的继承人,可依据加入之例而继承被继承人的出资。(2)对于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继承了出资的继承人,准用第31条之规定。第33条之2规定,在拥有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的组合员资格者中,经营单一渔业者只能加入该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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