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合作组织指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4页(368字)

摩洛哥《颁布关于渔民合作公司的第721-67号法律的敕令》第11条规定,海洋渔业主管部长向每个合作公司或联盟指派一名政府官员参加海洋渔业主管部长可以要求召开大会和董事会。政府官员可以在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期间或会议召开后的8天内反对执行关于以下题目的决议:(1)公司与其他合作公司合并;(2)买卖任何价值的不动产和设备;(3)执行超过5000迪拉姆的开支;(4)有时任命领导;(5)规定公司或联盟人员的报酬;(6)在公司或联盟成员之间分配经营盈余。政府官员反对的决议应重新审议。如重新审议后,政府官员仍坚持反对,须把被争议的决议提交给海商和海洋渔业局局长,该局长要于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如果15日期满,而该局长又没有做出答复,则视其为赞成决议。政府官员可以参加稽核人员进行的检查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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