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政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320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2条局长和其他官员的任命中规定:(1)可以:通过指名或指定职务的方式,任命一人为渔业局长或行使局长职权。通过指名或指定职务的方式,任命一人或若干人为副局长或行使副局长职权。任命为本条例目的经常需要的其他渔业官员。(2)受主管部长的指导和管辖,局长负责本条例条款的实施。(3)任何一个根据本条第一款被任命为副局长的或行使副局长职权的人员,在局长的领导下,行使本条例授予局长的全部或任一权力。(4)按本条款任命的所有官员,应被视为刑法典中定义内所指的公职人员。(5)按本条款任命的所有官员(级别不低于缉私警官)特此宣布为刑事诉讼法典所指的和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治安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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