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渔业执法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7页(379字)
西萨摩亚《渔业保护法令》第6条规定,任何渔业官员、警官或海洋官员应有下列权力:(1)在持有或无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所发现的违反本法令的犯罪人员或参与犯罪人员;(2)在持有或无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登船并搜查任何渔船,如果搜查的结果使他有理由确信船上的任何人员已发生违反本法令的犯罪,可以逮捕此类人员;(3)扣留用于违反本法令条款的或有理由确信被用于违法行为的渔船,连同其用具、机械、网具、渔具、仪器、货物和备用品;(4)扣押在违反本法令中所获取或占有的全部渔获物。如果在法院诉讼程序待决期间没有足够的设施保藏这些渔获物,可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按合理的市场价格卖出这些渔获物,变卖所得在法院关于没收或其他决定作出之前应交法庭登记官。如果被要求协助任何官员行使上述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兹授权并要求所有人员提供此种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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