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捕鱼违法罚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9页(411字)

帕劳《第6-65-8号公法》第7条规定:(1)犯有本法令第15条所列禁止行为的人均为犯罪。(2)犯有本法令第15条第(1)款①、②、③、⑦项所列禁止行为者,处以不超过5万美元的罚款。(3)犯有本法令第15条第(1)款④、⑤、⑥、⑧项所列禁止行为者,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对在犯罪中使用危险性武器造成授权实施法令的任何官员人身伤害或陷于人身伤害危急境地者,处以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连续犯罪的,每天都视为单独犯罪。(4)凡在民事诉讼中被太平洋托管地区高级法院判作违犯本法第15条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人,均要受到帕劳政府的民事罚款。每次违法的罚款金额不超过7.5万美元。连续违法的,都视为单独犯罪。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太平洋岛屿托管地区高级法院将审议违法的性质、境况、范围及其严重性、以及违法人员的罪行轻重、有没有前科及其他审理中需要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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