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标识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4页(359字)

新西兰《渔业(商业性捕)规则》第7条渔船、渔具的标识和遵守通告中一般渔具和渔业方法的规定中规定,渔船和渔具的标识、渔具、渔业方法应遵守总局长有关此事所作通告指定的方式和作出的规定。任何此种通告应提供下列详细情况:(1)漆于船上的注册名或编号或其他指定的标识的规格,标识置于船上的位置,当船舶停止注册后,有关除去标识的步骤;(2)漆于渔具上的标识;(3)指定的鱼、贝类或水生生物种类装于容器之内的某些情形和规定此种容器如何标明;(4)有关所使用的渔具类型的任何限制、禁止或要求,用于捕捞鱼、贝类或水生生物的任何渔具的规格,连同任何渔具所采用的渔业方法,及任何渔具或渔业方法的操作;(5)对任何渔具或渔业方法的应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管理或控制所必要的其他限制、禁止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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