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登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4页(273字)
新西兰1983年《渔业(商业性捕鱼)规则》第5条渔船登记和捕鱼执照通过公告的控制中规定,渔船的登记和捕鱼执照的管理应当按总局长对此事所作公告的规定进行。任何这类公告应该提供下列详情:(1)渔船登记的程序,包括持有的登记本、登记证书的颁发、及其吊销或转让;(2)当船名变更或船舶出租、租借或过户时,采取的有关程序的规定;(3)若注册船船主或捕鱼执照持有者改变其地址时,或登记证书或捕鱼执照需要更改或更换时,所采用的程序;(4)为有效实施渔船登记或捕鱼执照的颁发或管理所必要的其他禁令、限制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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