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供给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3页(181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渔具和渔业方法)通告》第34条规定,每一注册渔船只能由一艘供给船供给;但总局长可另发布通告,指定可由一艘以上供给船供给的注册渔船的规模和条件,或指明禁止使用供给船的情况。第35条规定,有贝类采集器作业执照的渔船,只能操作一个柄长或铲刀长超过25米的耙网或二个柄长或铲刀长超过1.4米的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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