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呼吸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3页(327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渔具和渔业方法)通告》第33条规定:(1)自动密封水下呼吸器,可以由注册渔船携带并使用,若:在渔船上的水下呼吸器由渔业官员检验盖印,只能携带或用来寻找用其他办法无法找回的丢失渔具或诸如救助生命或为了本船或其他渔船的安全的紧急情况;和无论如何,若水下呼吸器为了前项所规定的目的已经被使用,船长应尽可能快地用船上正常工作的无线电将包括使用该设备以及进入港口或安全地决不能再允许该设备入海的情况通知渔业官员,直至该设备由渔业官员再次检查封存。(2)自动密封水下呼吸器也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渔船被租用于业余性渔业聚会场合,如果这种使用是由渔业官员书面批准的,渔业官员可以附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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