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0页(31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69条规定,组合或联合会的组合员得到其组合员总数1/10以上的同意,以渔业共济团体或客观存在委托者的业务或会计有违反法令、行政厅基于法令所作的处分、章程、共济规程及规约的嫌疑为理由,请求农林水产大臣检查该渔业共济团体或受委托者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对渔业共济团体或受委托者的业务及会计状况进行检查。第70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每年必须对渔业共济团体的业务或会计状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第71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认为渔业共济团体或受委托者的业务或会计有违反法令,行政厅基于法令所作的处分、章程、共济规程及规约的嫌疑时,可随时检查其渔业共济团体及受委托者的业务或会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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