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金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5页(310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1)普通损害保险、特殊保险及渔船载货保险的再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乘以按政令规定,由农林水产大臣确定的比率而得到的金额。(2)满期保险的再保险金额,因满期而支付时,为保险金额乘以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比率所得到的金额;因满期前的普通损害保险事故而支付时,为保险金额乘以根据政令规定,由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比率所得到的金额。(3)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各补偿等级,有关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的中央会再保险金额合计数额中超出按照政令规定,考虑中央会再保险责任的危险状况,根据农林水产大臣确定的方法算出的金额的超出部分的金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