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费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5页(221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普通损害保险的再保险费率为各普通损害保险的危险等级及组合,为政令规定的一定年分期间各年分各组合及各普通损害保险的吨位等级的普通损害保险率的一部分,在与台风、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相关部分的率值中,超出农林水产大臣对每个普通损害保险的吨位等级规定的标准危险率部分,以该超出部分的率值为基础,农林水产大臣对每个组合及每个普通损害保险的吨位等级规定的一定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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