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交纳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5页(197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支取再保险金的中央会,根据各补偿等级,因支取再保险金的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行使或处置依据第138条适用的商法第662条规定所获得的权利从所得到的金额中,扣除其行使或处置所需费用,剩下的余额乘以相对于以因该项支取的再保险金金额的该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而支付的再保险总金额比率,所得到的金额应及时向政府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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