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奖励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0页(303字)
民国政府农商部于1941年4月颁布《渔船护洋缉盗奖励条例》,共12条。1915年4月颁布《渔船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施行细则》,共16条。此间,农商部还颁布《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共10条。还颁布《公海渔业奖励条例施行细则》,共22条。1931年4月,行政院国务会议通过《远洋渔业奖励条例》,共16条。1937年3月,实业部颁布《各省市奖励农产通则》,共22条,水产包括在农产范围之内。1943年6月,由增进水产工作竞赛委员会与农林部会商拟定《增进水产工作竞赛通则》,共6条,报请农林部批准施行。1932年,广东政府颁布《广东省奖励公海渔船暂行规程》,共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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