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6页(290字)
1972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由8章构成:第1章总则;第2章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第3章禁渔区和禁渔期;第4章渔具和渔业方法;第5章水域环境的维护;第6章奖励;第7章组织领导和职责;第8章附则。共20条。根据规定,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规定加以保护。全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国家水产总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可根据需要设置渔政管理机构,配备渔政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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