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养殖财务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6页(345字)

1979年12月2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共10章36条。主要内容:(1)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2)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3)固定资产管理;(4)流动资金管理;(5)专用资金管理;(6)基本建设资金管理;(7)成本管理;(8)利润管理;(9)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根据规定,1985年前,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办法;北方沿海的海带养殖场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办法;条件差,亏损的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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