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5页(489字)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问题作出单方面处分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不同,行政决定可分为有关相对人权利的决定,有关相对人义务的决定,以及有关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混合性决定;根据其涉及的管理领域的不同,行政决定可以分为公安决定、环境保护决定、财政决定等;根据其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的不同,行政决定可以分为不利决定和受益决定等。行政决定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赋予权利,剥夺权利、科以义务,免除义务等。一个行政决定可能仅具有某一方面的内容,也可能同时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如一方面赋予相对人权利,另一方面却科以其义务。一个行政决定,不管它的内容是什么,是属于哪一类别的,都有某些共同的特征:①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②有一定的法律要求。③在(一定)有效期内具有强制执行力。④具有单方面意志性。⑤其效力具有一次性,不得反复适用。⑥可依法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对之不服,只要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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