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7页(502字)

行政立法机关草拟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体系和条文的活动。行政立法起草的组织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于内容较为重要或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行政立法,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对于内容较为单一的行政立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即可。起草阶段是行政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起草过程中通常做到:①明确该项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什么。这是设计一项法规基本框架首先应考虑和解决的问题。②全面考虑法规体系中各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如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③是否需要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的起草应一并组织进行,以提高立法效率和保证原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内容协调统一。④在起草小组的组成方面,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行政官员外,应当吸收有关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以便从不同方面对草案提出意见。一般情况下,业务专家和行政官员较注重立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而法律专家较注重立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立法技术、法律体系等问题。⑤草案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做到形式完整、内容可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