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页(373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出版活动依法予以的监督管理。根据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报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经批准出版的报纸,必须与“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正式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下列各项内容:“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期号、发行方式、报社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定价、印刷厂名称、“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非正式报纸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全称及编号。报纸出版之后,应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报、合订本,并按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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