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页(421字)

法律规定储蓄机构可以进行的储蓄业务活动的范围。根据国务院1992年12月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此外,储蓄机构还可以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经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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