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页(603字)

当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议事、自治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从以上可以看出,村民会议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广大农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最根本、最权威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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