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页(567字)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依法采取的控制已发现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对除上述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③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并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④患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应将其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规定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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