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页(615字)

亦称汉族的大民族主义。汉族地主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历史上所以存在大汉族主义,是由于汉族人口在中国占绝大多数,它在全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生活领域影响最大这一客观现实决定的。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汉族的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级被消灭了,大汉族主义也随之丧失了其统治地位和阶级基础。但是由于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因此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自觉或不自觉地仍然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主要表现为,不能以平等态度对待少数民族,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特点,不尊重甚至损害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不重视他们的意愿和意见,不信任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嫌弃他们守旧、落后而不愿接近。这种思想倾向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因此,我国一贯重视对干部和群众的民族政策教育,坚持不懈地反对大汉族主义思想,正确地执行民族政策,团结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以后,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或表现一般地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因此反对大汉族主义的思想表现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重在教育和批评帮助,不能采取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汉族和少数民族要搞好关系,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同时也应当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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