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页(1354字)

国家广播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在电影片公映、输入、输出前对电影的内容依法予以审查的制度。根据国务院1996年6月19日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电影审查制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电影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电影片的审查,未经该机构审查通过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审查机构的职责 国家电影审查机构行使以下职权:①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②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输出;③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公映、输出的电影片,提出修改意见;④颁发电影片公映、输出、输入许可证;⑤没收未经批准公开放映的电影片。电影局审查电影,承担以下义务:①对申请审查的电影片,在接到申请报告单及实物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②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办理发放公映、输出许可证;③将每部影片的审查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电影审查申请 电影片持有人应在电影片公映、输出前,向电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实物和报告:①国产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交混录双片一套);进口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原拷贝一个,或录像带一盘,或激光视盘一个)。②申请审查报告单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电影片名;编剧姓名;制片者名称,主创人员姓名及简介;主要内容和故事梗概;改编作品的原作者同意摄制电影的书面意见;电影片规格;与国内外制片者合作拍摄电影片的合同书或协议书;输入电影片的原摄制国家、地区、厂家名称和出品日期;输入电影片的原文剧本或故事梗概;输入电影片的制片者同意在我国公映该电影片的认可书;科学教育影片及纪录片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电影片持有人申请审查理由。③报国产电影片完成片时,要附送技术鉴定卡、对混录双片修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电影审查 ①被审查电影片有下列内容之一者,禁止公映: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诽谤、侮辱他人的;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②电影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审查费。③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复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放映有违反上述规定内容的影片或不按批准的地域和范围放映影片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查的,或者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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