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页(681字)

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电影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者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国务院1996年6月19日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行为主要有: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②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③违反电影管理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利用电影资料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非法复制电影片的。④违反电影管理法规,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⑤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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