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页(1094字)
规范电影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9日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6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三章电影审查;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第五章电影的发行和放映;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依其章程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国家奖励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规定: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一定的条件;电影制片单位的活动必须遵循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58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的,由国务院主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主管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