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7页(276字)

我国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特别保护和优遇。我国1982年《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优待军人家属。”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兵役法、刑法、婚姻法和某些军事法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都作了特别的、具体的规定。如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的家属,由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状况给予经济帮助;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对残废军人,国家根据不同的残废等级,不同的残废原因,以及残废军人在职和在乡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残废抚恤金的标准和具体的优待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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