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0页(202字)

政党或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未获选区过半数选票,从而由第二轮选举中获较多数选票者占有选区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制度。二轮多数选举是绝对多数制的产物,因为只有绝对多数制下,有固定当选票数,才可能产生第一轮选举无政党或候选人当选的结果。第二轮选举也有实行绝对多数选举制的,但以采用相对多数选举制者居多。第二轮相对多数选举制通常被认为是第一轮绝对多数选举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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