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4页(771字)

规定法规汇编出版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63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8条。主要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成册和公开出版的行为。编辑法规汇编应遵守下列分工:①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②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③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④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上述部门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其出版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分别由中央一级出版社或地方出版社出版,其法规汇编封面上可以加印国徽。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编;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选材准确、内容完整、编排科学。违反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依照职权给予当事人警告、停止出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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