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旧河旧场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9页(204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91条规定:(1)当存在河川区域的变更或废止的情况时,对于在原河川区域内的土地或区域内已无必要作为河川管理设施来进行管理的河川管理设施,原河川的管理者必须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在政令规定的期间进行管理。(2)关于旧河川场地等是否适用土地征用法第106条的规定问题,若在第(1)项规定期间内未成为旧河川场地等,则不能视为旧河川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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