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使用继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8页(272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33条规定:(1)继承人、由于合并而设立的法人、取得第23条至第27条许可者的一般承继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根据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许可地位。(2)从取得第26条第(1)项或第27条第(1)项许可者中承担与这些许可有关的建筑物、土地或树木,即继承了取得该许可者所具备的基于该许可基础上的地位。即使是与取得该许可者签有租赁契约而取得“与该许可有关的建筑物”使用权者,同样可以使用该建筑物等。(3)第(1)项和第(2)项规定中的继承者从继承之日起30天以内必须向河川管理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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