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8页(376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38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任何条款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定应为犯罪,如果没有规定的惩罚,那么将对其处以不超过2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39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故意损坏或破坏属于他人的渔船、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械应为犯罪,要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40条规定,任何人破坏或抛弃任何获、渔具、网具或其他捕鱼器具、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或任何其他物品以逃避没收或躲避其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不被发现应为犯罪,应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41条规定,当属于某一渔船或在船上的任何人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而构成犯罪时,该船的船长也视为犯该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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