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0页(651字)

法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介乎内阁制与总统制之间的半总统制。其特点是:①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议会制的传统,即政府要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但议会的权力和作用下降。议会仍然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等传统权力,但议会职权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②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具有总统制国家元首所拥有的权力,同时还享有解散议会及“紧急措施权”等总统制国家的元首所没有的重要权力。总统权力加强,内阁地位稳固,议会权力缩小。这体现在:总统不经议会同意就可任免总理,使总统受议会的牵制相对减少;总统的行政行为应由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但任免总理、将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国民议会、在国家危机时采取紧急措施、任命宪法委员会委员、向议会提出咨文、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条约、法律是否违宪等行为则不在此限,其中以解散国民议会权和紧急措施权使总统的权力更为膨胀。宪法规定内阁对议会负责的这个议会制的基本原则,即对政府的施政纲领不支持或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辞职,否则总统解散议会。但国民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必须有至少1/10议员的连署才能提出,在动议提出48小时后才能表决,表决只计算赞成票,弃权和不出席都算作支持政府的行动。总理可就政府所拟的法案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在动议后24小时内,如没有不信任案提出,政府信任案就视为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内阁的稳定性。从上述特点看,宪法所规定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既具有总统制的因素,又具有议会制的因素,被称为“半总统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