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1页(631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1997年7月1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审级法院,但终审法院又不便于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这样将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相混淆,在中国境内也不应有两个最高法院。终审法院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的法院,其下一级的法院就不能再称为最高法院,只能称为高等法院,现在香港司法体制中的最高法院应改称高等法院,其中的上诉庭和原讼庭仍然不作改变,保持原有的体制。上诉庭审理原讼庭和地方法院(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改称的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和土地审裁外的上诉案件,同时还对其他等级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裁权,没有限制,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原讼庭按察司会同陪审员7人审讯,被告是否有罪,则由陪审团决定,或者由按察司颁令9名成员组成陪审团一同聆讯,陪审团可以5比2的大多数票通过决定。澳门现在设有高等法院,审理澳门法院的上诉案件,1999年后无此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设立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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