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4页(586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其处罚内容主要有:①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管理法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不按规定停车的。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9个月驾驶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③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管理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5个月驾驶证:载人不符合规定的;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除对以上行为进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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