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6页(530字)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中、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民政部门对革命烈士家属,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国务院于1980年6月4日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根据该《条例》可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法定情形有: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受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上述法定情形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确实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如是现役军人,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如是其他人员的,经民政部批准,也可以定为革命烈士。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下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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