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6页(255字)

关于褒扬革命烈士的一项行政法规。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该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0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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