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废弃物防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3页(472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4条规定,从防止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令中可以制定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供或接收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被视为废弃物的有:(1)非常困难或不可能进行有效处理的;(2)将其制成适合于循环使用或本身使用的程度比预想的低;(3)给原有的废物又增加新的数量;(4)通常被倾倒在不需要的地方。此类规则应包括的规则有:(1)依照第1款的规定禁止与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有关的行为;(2)按照上述议会令中规定的条件或具体的目的,按指定的方法禁止与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有关的行为;(3)如果有关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议会令中规定的要求,禁止有关的行为;(4)禁止生产或提供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5)责成提供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人在其被使用后带回或收集。此类规则应包括的规则有:(1)禁止生产或使用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2)如果在生产或使用期间没有见到上述议会令规定的要求,禁止生产或使用此类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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