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5页(716字)

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方面指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陈述、作证和辩论,各自行使其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对社会公开,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原告、被告、案由公告于众,允许群众旁听,判决的结果对外宣布。公开审判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私设公堂、专横擅断、秘密审判而提出的审判原则。我国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规定了审判案件必须公开的制度。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也提出判决的案件完全公开。1982年《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