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0页(900字)

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违反登记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的行政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③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④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⑤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⑦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告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⑧清算组织不按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大事实的,责令改正。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营业执照。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营业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内容与核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⑾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仍不接受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⑿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⒀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⒁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⒂未依法登记为公司而冒用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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